今年5月中旬,我市中心城区8个地块的改造建设工作全面启动。至目前,已完成大部分拆迁工作。针对当前部分被拆迁户思想上存在的困惑和疑虑,记者专门采访了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负责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陈甫。 今年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园区发展提升年”和“环境建设提升年”。5月份市政府召开的城市改造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今年首批实施城区8个地块的拆迁改造任务,至目前,已经完成近90%的评估任务和2/3的签约任务,拆迁工作整体进展顺利。 记者:陈局长,你好。最近,我们走访了部分尚未签约、搬迁的被拆迁户,发现他们普遍存在这样一个认识,说近期国务院《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将颁布实施,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将会作大的变动和调整,所以说,大多数人都在期待观望。那么请问陈局长,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陈甫: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最新消息,是9月20日网络上发布的一则题为的“新拆迁条例终出初稿”消息,该消息称“搁置了大半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新拆迁条例)有了新进展。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在京召开了备受关注的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会上,众位专家就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以及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6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10月28日上午,从参与起草条例草稿的专家处传出消息,条例已形成草案初稿。国家一级的立法,都是比较严谨、慎重的。目前,新条例仅仅是拿出了初稿,从国家立法的相关程序性要求来讲,从初稿形成到最终正式对外颁布实施,还有一个过程。因此说,新条例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正式生效。此外,从我国的法理上讲,我国的法律通常不具有回溯性,即便新条例现在生效,也不会对我市5月份启动实施的拆迁工作产生影响。 记者:那么请问陈局长,广大被拆迁户关心、关注的新条例,到底与我市现行的拆迁政策有哪些不同? 陈甫:目前可知的新条例的大体内容,是来源于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刚才讲了从征求意见稿到最终生效的法律文本,肯定有不小的差距。因此,这里不可能十分准确地回答“新条例”与我市现行的拆迁政策的差别。从对外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看,外界对其总结为“十大亮点”,也可以理解为与现行政策的不同之处。“十大亮点”主要是反映在拆迁许可方式上,以及对被拆迁户的评估补偿方式上。对于广大被拆迁户来讲,最为关心关注的,也就是补偿方式、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从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新条例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是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货币补偿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二是尊重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多样选择。 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征收租赁房屋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三是野蛮暴力强制搬迁者可追刑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四是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事实上,以上几点规定我市在城区拆迁过程中已经在严格实施,同时,我市对于各类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实行人性化操作,按照重置价结合陈新给予适当补偿。这一点上来看,我市的做法比新条例的规定还要优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