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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

2010-11-19 浏览次数:

    11月19日上午,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近日将提高。其中:集中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散居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年内,全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将全部实施到位。

    据市民政局社救科工作人员介绍,原来,我市的孤儿是纳入五保或低保的范围进行保障,平均每月只有一百多元。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成长发育需要,我市近日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一是父母双亡;二是父母双方服刑或一方死亡、一方服刑;三是父母双方一方亡故、一方为二级以上残疾(聋哑除外);四是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成年人。

    对符合条件的孤儿,经批准可享受孤儿生活供养,并发放《儿童福利证》,我市将根据孤儿人口和生活状况的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孤儿供养资金将实行社会化发放,打卡发放给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