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燕丽娟 通讯员 朱军建)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根据规定,12月31日前,我市为乡村医生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 据介绍,凡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统一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由个人缴纳,12%由市财政补助;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已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按照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办理;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截止2009年12月31日前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前补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市卫生局审核后,由乡镇(中心)卫生院统一到市人社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计算一次性补缴费用,补缴费用由个人承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由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基本情况核实造册汇总,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审核并公示一周,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