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将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表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特别是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将整合和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力量,成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补充专业人员,为监管工作提供人员和组织保证。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执法检查,查处各种违反《反垄断法》的价格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表示,两部规章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有利于依法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促使相关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标准可推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 《反价格垄断规定》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便可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不过,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严禁八种价格垄断协议 《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水平;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等。同时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行业协会不得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不得组织经营者达成相关法规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六类行为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价格垄断规定》将在价格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细化为六种类型: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不得在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行政权力不得从事价格垄断 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价格垄断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