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伦)一处房产,原本被房主韩某卖给孔某夫妇,双方签订合同协商分期付款。就在即将完成全额支付时,双方在是“先付完余款再办过户手续”还是“先办过户手续再付余款”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房主韩某在向法院起诉孔某不成后,一怒之下遂把房产转卖给第三方,导演了一房二“嫁”的闹剧。 大门遭堵无法进门 宣堡镇银杏交易市场东侧有两间房子,原本是孔某夫妇生活了5年多的家,然而近日当孔某接到妻子电话称“门前堆满了石子无法进门”时,他隐约感到事态的严重。当他迅速从公司赶回家时,发现大门前堆满了石子,根本无法进家。而当获知“家中电早已被停掉”后,他怒火中烧,不由自主地将“罪魁祸首”指向当初卖房给他的韩某。 据孔某介绍,这套住房是2005年向宣堡镇村民韩某夫妇购买的,当时双方协商房款共15万元,并签订了购房合同。“2005年5月9日,双方正式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时协商首付1万元,年底再给4万元,剩余的10万元分6年付完,每年付17000元。” 按照规定,到今年年底,孔某应该结清所有房款。可就在还欠韩某房款32000元时,由于考虑到房产证再不过户将过了政策时限,着急的孔某找到房主,想协商先把过户手续办了,剩余的钱到时一齐付清。 原来,当初孔某夫妇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因此也一直没有领取房产证,现在已经到了关键年份,可韩某夫妇却因为还有32000元没有到账,拒绝给其办理过户手续。 这可急坏了孔某夫妇,他们称合同上都写好了还款,他们肯定不会赖账的,现在应让韩某赶紧把过户手续办了,到时候“一手交钱一手交证”。但双方在“先付完余款再办过户手续”还是“先办过户手续再付余款”上产生分歧,并逐渐转化成尖锐矛盾。 房产已经“转嫁”另家 现在生气的不仅是孔某一家,作为房主的韩某全家也相当气愤。韩某回忆,去年正月十四,孔某再次来到他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还说“先把32000元扣在这里,等过户手续办好了一齐交给你”。由于双方互不相让,当天的协商再次以失败告终,这使双方都失去了耐心。自感委屈的孔某没有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坚称要“一手拿钱一手交证”;而要款不得的韩某以孔某欠款为由起诉到法庭。无奈,法院工作人员称,“目前孔某的还款期限还未到,尚不构成违约,等到了还款时限才能起诉”。 既然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韩某转而从其他方面动起了脑筋。属于自己的钱拿不到,这让一心想要钱的韩某彻底丧失耐心,眼看自己的房子现在升值了不少,再看当时卖给孔某的价格又不高,此时后悔不已的他决心单方面终止与孔某的售房合同。 “既然你不给房子的余款,我就有权处置房屋。”带着这样的愤怒,前些天,韩某私下把房子过户给了第三方,断了孔某想拿房子的念头。 听说韩某已经将房子转卖给他人,孔某夫妇非常无奈,只好到宣堡镇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 房产纠纷法律维权 现在孔某夫妇多日没有回家,虽然手上握着当时买房的合同,可这份合同却没能让他们进家居住。事情到了这个地步,夫妻俩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日前,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律师。 “如果房主已经将房屋转手卖给了其他人,那么就已经违约了。”泰兴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记者,从房主来讲,把自己的房屋卖给两家,这种行为就是违约的。现在需要解决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房屋的归宿,到底哪个能得到这个房子;另一个是,有一方没有得到房子,他的权益该如何去维护。 该律师认为,如果第三方已经取得了合法手续,那么房屋的产权必须归第三方所有,也就是说谁拥有房产证,房子就归谁所有,孔某夫妇可能要离开他们住了五年的房子。“ 这个案件涉及到《物权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作为后买房的第三人应该得到房屋所有权,因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的转移、不动产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准,第三方即使后买房但已领取房屋产权证的话,这个房屋就应该归他所有。” 同时,律师也支持孔某夫妇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房主韩某归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赔偿。“孔某的权益应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提出自己的主张,向卖方要求返还已经给付的房屋款;第二,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能补偿他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可以主张其他经济赔偿;同时,还可就房产近几年的升值差价要求进行额外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