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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基本药物制度》之三:实施有效监督 保障基本药物安全

2011-03-27 浏览次数:

    记者最近从市卫生局了解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后,我市将采取多种措施,切实保障基本药物的使用安全。

    日前,我省出台规定,将给基本药物贴上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有了这个药品的“电子身份证”,消费者可以用短信、电话、网络等形式,查到药品的品名、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根据国家药监局的相关规定,凡生产基本药物的中标企业,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凡经营基本药物品种的企业,须按规定进行监管码信息采集和报送。2011年4月1日起,对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

    同时,我市将在近期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公布的名单确定两家配送企业,各乡镇卫生院与确定的配送企业签订配供协议,所有基本药物均由配送企业统一配送,配送企业保证药品配送及时,并且对药品的质量、数量以及服务承担全部责任,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市卫生局局长朱泰石介绍,所有基本药物必须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并由定点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卫生行政部门将建立配送企业信誉档案,加强监督,确保药品质量和配送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