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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高

2011-05-26 浏览次数:

    (记者 蔡艳 通讯员 朱军建)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减轻参保城镇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我市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提高住院治疗费用报销待遇。调整后符合规定的住院治疗费用一级医院报销比例由72%提高到76%,结算年度内支付限额为6万元。实行最高支付限额与缴费年限挂钩的激励机制,每连续缴费一年,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提高门诊就诊待遇。调整后参保城镇居民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费用,120元以上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减去120元后,医保基金报销由50%提高到60%。每年最高报销额为150元。

    建立二次补偿机制。为进一步减轻重症病患者的个人负担,在每个结算年度末,根据医保基金当年结余情况,制定具体的救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