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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自7月1日起执行并打卡发放到人

2011-06-08 来源:今日泰兴 浏览次数:

  (记者 叶余华 特约记者 薛飚 志伟)为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平均生活水平,按自然增长机制要求,我市调整了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护理费和优待金标准。

  原在职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原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三属”定期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费和现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执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两参”人员定期补助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在自然增长机制的基础上,对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一次性增发相应补助费,7月随定补一并打卡发放。在乡复员军人和原在乡老残疾军人立功荣誉金,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据悉,我市已连续15年贯彻执行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照“就高”的原则,坚持对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增发10%;孤老优抚对象再增发20%。

  这次调整,较上年净增财政支出220多万元。新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通过“一折通”打卡发放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