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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标准提高 7月1日起执行 7月20日前报批

2011-07-12 浏览次数:

    (记者 叶余华 特约记者 叶斌 志伟)7月5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发文,从7月1日起提高我市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标准。

    这次调整救助标准的困难对象指2011年6月底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五保供养、孤儿和重残无业生活救助的人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重残无业人员生活救助标准从340元/人·月提高到38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重残无业人员生活救助标准,从210元/人·月提高到230元/人·月;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从3600元/人·年提高到4200元/人·年;五保分散供养标准,从2800元/人·年提高到3200元/人·年;孤儿养育标准,从600元/人·月提高到800元/人·月。

    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规范管理。民政、财政和残联要密切配合,抓紧时间进行核查测算,并认真填写各类表格,于7月20日前报市民政局社救科审批,通过“一折通”打卡发放到户、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