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周冰 通讯员 霞斌 云海)本月起,《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开始施行。根据规定,无论农村还是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只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都能享受同样的失业保险待遇,并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受惠于新规,我市近700名失业职工个人无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约有60名失业农民工享受了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新规实施后,失业保险缴费标准没有变化,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仍为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2%,个人仍为缴费基数的1%,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与减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