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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2011-08-16 浏览次数:

    (记者 燕丽娟 通讯员 刘景春)8月1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要求,从即日起未参加养老保障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都可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此次补缴对象为:具有我市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具有我市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具体补缴办法为: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之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补缴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

    此次补缴人员如曾经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部门批准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原始档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补缴政策系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补缴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