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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在建设领域和船舶行业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2011-08-16 浏览次数:

    (记者 张宏伟 特约记者 丁丽华 符建军 实习生 张旭)日前,我市出台了《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试行意见》和《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船舶行业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试行意见》,以此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及造船等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置欠薪纠纷,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随着我市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造船、建筑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用工数量逐年增多,不仅外出务工人员大量返乡就业,而且安徽、湖南、湖北等地的外来农民工也迅速涌入我市。据统计,2010年全市各类企业共有农民工23.6万人,其中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16.3万人,外来农民工7.3 万人,主要分布在造船、建筑、机械加工、商业餐饮等行业。“建设、造船两个领域的分包、转包经营形式出现群体性欠薪事件时有发生,对维护我市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实施保证金制度将有助于从源头上治理企业欠薪现象,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陈辉介绍。

    据了解,两个《意见》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退还、支付、应急与处置、监督与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意见》实施范围为在我市从事土木、建筑等工程项目的企业和建设单位以及在我市从事船舶制造、修理的企业及相关劳务承包企业,我市服装纺织、租赁行业以及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其他企业,参照《泰兴市船舶行业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试行意见》缴纳保证金。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由市住建局负责管理,并委托市建管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支付和退还等业务经办工作,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船舶行业工资保证金由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缴、支付、退还和管理工作。

    两个《意见》分别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3%缴纳,总额不超过80万元。船舶行业企业按用工人数分别缴纳:20人以下的,不低于5万元;20人至50人的,不低于10万元;50人至100人的,不低于20万元;100至200人的,不低于40万元;200至300人的,不低于60万元;300人以上的,不低于70万元,不超过80万元。已在我市从事建筑、船舶业的企业,应当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陈辉说,当出现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的;企业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和其它需要应急支付保证金时,主管部门可从其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企业也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保证金,但一定要在30日内向指定银行专户足额补齐,逾期将按使用金额的两倍补缴。当企业撤离本市,或注销,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未承接新工程项目时,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并按规定审批后,及时退还保证金余额和银行活期利息。

    “下一步,我们将对此项制度进行充实完善,逐步向其他行业推广,通过不断‘织’大‘安全网’,让更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陈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