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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新规助推医保又好又快发展

2011-08-21 浏览次数:

    (记者 耿凤 特约记者 丁丽华)日前,全市医疗保险工作会议提出,下半年,我市将坚持“促进合作共管、实现合作共赢”的工作思路,全面实施总额控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管理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三项医保新规,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强化管理,优化服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现医疗保险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加强定点医院管理,全面提高基金使用效率。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泰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原则,积极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内部控制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疗保险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实行“总额控制、弹性决算和部分疾病按病种付费相结合”的复合结算方式。

    加强医保药店管理,科学构建定点服务网络。2011年7月20日起实施的《泰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规定,市人社局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实行两年一评。定点零售药店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降低信用等级、取消信用等级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的处理。被降低信用等级的定点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可恢复原级别。被取消信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报信用等级评定。同时,市人社局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和检查。

    加强医保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经办服务水平。2011年7月21日起施行的《泰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中,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填写《泰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申请登记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初审申报,提供相关资料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登记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定点医师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考试合格的,发给《泰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