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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审理一交通肇事逃逸案

2011-08-25 浏览次数:

    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立即抢救伤者,挽救生命;如果逃之夭夭,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日前,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今年5月25日凌晨4点钟,被告人薛某驾驶轿车沿229省道由北向南行至元竹镇成庄村地段时,因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发现情况处置不力,撞上前方同向步行的成某,致成某死亡。案发后,薛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日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将改日判处。

    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徐辉云说,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主要责任的,应当处三年以下徒刑。但是如果被告人肇事逃逸的,那么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法官奉劝广大驾驶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警,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据了解,今年以来,市人民法院已经审理交通肇事案件63件,其中肇事逃逸案件6件。对肇事逃逸的被告人,法院在审判中,依法给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