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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扩面

2011-09-01 来源:今日泰兴 浏览次数:

  (记者 叶余华 特约记者 叶斌 志伟)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新增一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

  此次新增对象主要是本市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收养能力,且没有享受任何保障的人员。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调查核实,准确界定新增对象。要按照《泰兴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个人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乡镇审核、报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在9月20日前按规定上报资料。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乡镇(街道)五保供养资金总量的25%比例配套五保供养资金,按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专户管理,社会化发放;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全程实行“阳光操作”。在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坚决杜绝“人情保”和“关系保”。如出现吃拿卡要、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问题,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