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后, “司法强拆”取代了“行政强拆”。从法律层面看,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进步,表明了政府在土地房屋征收方面,依靠司法公正惠及民生的决心。 近两年,国内发生的一系列因为政府强制拆迁引发的暴力事件和自焚悲剧,不断刺激公众的敏感神经,改变行政强拆制度已成为社会共识。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广受诟病的行政强拆,采用司法强制搬迁方式。 司法强制搬迁体现的是法律的力量。如果说行政强迁不可避免地包含一些行政干预的话,那么司法强迁则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强制执行的司法行为,在体现公正公平的同时,更具有最高的效力。因此,拆迁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要执行到底。 司法强迁代表着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近年来,我市城乡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老小区背后街巷改造、“三城四片五重点”的规划建设以及各项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必将使城乡面貌、人居环境得到根本改善。因为切身感受到拆迁所带来的变化,征收拆迁工作也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响应,早拆迁、早选房、早住房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然而,也有极个别的人,私欲无限膨胀,面对优厚的补偿条件和完善的安置措施,得陇望蜀、漫天要价,得不到满足就想方设法抵制拆迁。这种无理要求,必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由“行政强拆”改为“司法强制搬迁”,可以看作是对行政权力过于蛮横的矫正性努力。而要让拆迁更具有法律程序上的合法性,还要做更多工作,更谨慎地完善“司法强制搬迁”。比如,在征地项目决策阶段,应尊重公民知情权、发言权和否定权;补偿款项的确定要体现平等自愿原则,评估机关的活动要公开,不能由公权单独确定补偿标准等。总之,如何剔除公众心中“法院会否成为政府家丁”的猜忌,可能司法需要的不仅是合法性这一根柄杖,还应该有一分与行政权力不一样的谦和与温情。 我市的发展正处于关键期,加快发展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期盼。要把这种期盼变为现实,不仅需要政府在依法、阳光、和谐的框架下予以拆迁,更需要我们每个人在坚持合理诉求的同时,站得高一些,看得远一点,顾全大局,齐心协力,以实际行动共同把家园建设得更美、更好、更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