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地方财政部门监督的一项基金。根据今年2月22日实施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四种情形下,事故受害人、赔偿义务人暂无支付能力时可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以保障事故受伤人员获得必要的抢救治疗: 救助范围包括: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其他须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确需救助的。 紫金财产保险公司泰州道路救助服务办公室主任王京苏介绍,江苏省道路救助基金在全国救助基金整体方案的基础上又有所突破,由于交通肇事逃逸和其他一些因素,造成了受害者死亡或者重伤,对特殊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享受到5万元以内的困难补助。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则需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王京苏说,道路救助基金的申请是由受害者的家属和相关的救治医院以及交警部门向基金办提出申请,基金办在每个县市的交警支队都设有专门的受理点,同时在紫金泰兴支公司也有受理点。 根据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