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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公共部位施工不再“随便” 破坏环境,最高可罚20万

2011-09-23 来源:今日泰兴 浏览次数:

  (记者 张宏伟 特约记者 丁雪侠)记者从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获悉,为切实规范住宅小区公共部位的施工行为,有效维护住宅区的整体环境,住宅小区共用部位施工必须进行备案,并交纳不低于2万元的环境恢复保证金。未经备案,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鞠春文介绍,施工备案手续办理后,相关单位应在计划施工的住宅区内提前发布公告,并按施工实施方案组织施工。进入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建设和维修公用设施等项目,需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改动或开挖小区内的供水、供电、燃气等管道设施的,须经市规划、供水、供电、燃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持有关批件、手续及书面申请,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未经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允许施工单位进入小区施工。

  鞠春文提醒,对施工单位出现未在市物管办登记备案的;不具备建设资质并不能提供相应证件的;弄虚作假,伪造资质证件及施工管理文件的;严重噪声扰民,并因施工给小区造成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的;超场地施工,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严重的。未按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组织施工,开挖过程中有损坏公共设施或未采取措施进行恢复等情形之一的,小区居民可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责令其停工,经有关部门查实后将从重处理。

  对因施工造成环境破坏而又拒不整改的,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居委会负责补救,费用从保证金中按实扣除,保证金不足的部分由施工单位负责。因施工影响住宅区的环境、秩序并无法恢复的,施工单位应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偿。补偿的金额应专项用于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