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叶余华 特约记者 叶斌 志伟)日前,市民政、财政、卫生局和市残联联合下发《泰兴市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从7月1日起,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两类残疾人,可享受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 一类是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对符合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残联、太平洋人寿保险泰兴支公司《关于泰兴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实施办法》中明确的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对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 第二类补助对象,是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内的家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参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 《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上两项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实施救助,不重复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以上生活救助。 同时,《办法》规定,有以下6种情形不享受生活救助:拒绝配合家庭收入及相关情况调查的;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参与组织各种违法活动的;其他当地政府认为不予救助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