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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出台《泰兴市餐饮类食品制售备案管理办法》

2011-10-27 浏览次数:

    日前,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由泰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拟定的《泰兴市餐饮类食品制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该办法以《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城市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为法律依据,在各类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职责上,以《泰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基础,坚持分段监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卫生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各职能部门对餐饮类食品制售的监管职责,同时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对餐饮类食品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旨在填补《食品安全法》对餐饮类食品制售监管缺失的空白,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饮食安全。

    该办法将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按现行法律法规不能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小餐饮单位,包括面包房和卤菜店等在内的“前店后坊”式经营者,和在批准区域内现场制售食品的摊贩纳入了备案管理的范畴,对各类型的餐饮类食品制售单位均明确了备案基本要求。

    《办法》规定,符合要求的单位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准予登记备案,并发放《泰兴市餐饮类食品经营备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