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顾灿 特约记者 丁雪侠)为提高城市道路管理水平,我市近日出台了《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住建局是市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公安、交运、城管等部门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建设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占用期限的,须在期满前20日内向原批准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原状;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建筑性占用城市道路的,应报告市住建、公安部门组织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交付使用不满5年,大修道路竣工后不满3年,在法定节假日和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城市道路不得挖掘。其他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单位或个人须按挖掘面修复费用的5~10倍缴纳修复保证金,作为城市道路维修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