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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须自主申报缴税 税额为租金收入的5%

2011-11-08 来源:今日泰兴 浏览次数:

  (记者 马宏飞 特约记者 焦瑾)连日来,泰兴地方税务局向社会发出《关于开展房屋出租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从本月1日起,地税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出租税收专项检查活动。通过专项检查,市地税系统将摸清全市房屋出租基本情况,建立房屋出租基础信息库,规范全市房屋出租市场税收秩序。

  检查所属期:2011年度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范围,指全市范围内各类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屋。重点检查单位、个人出租的营业用房,单位、个人出租的住宅用房,单位、个人出租的厂房,以及各类专业市场。

  “此次检查的所属期为2011年度,涉及偷、逃、抗税的可向以往年度追溯。”市地税局征管科负责人刘冬介绍,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租金收入申报纳税情况和房屋租赁发票开具情况。

  每月租房收入,需缴纳5%的税额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房屋出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闲置房除外)的,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房屋出租人为个人的,包括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为便于征管,对上述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目前我市按照《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暂行条例》,征收租金收入的5%。

  “如果一间租房的月收租金是1500元,那么户主每月需缴纳1500元×5%=75元的税。”刘冬举例说,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未用于出租(自营)的,应按取得房屋时的价值乘以70%(计税余值)再乘以1.2%税率按年申报缴纳房产税。

  出租房屋综合税,一直在征收

  “用于经营的商业用房较易管理,但个人将自住之外的房产进行出租收租金的情况较为隐蔽。考虑到街道社区和公安对所辖区域内出租房情况掌握得最为清楚,因此,税务部门将与各乡镇(街道)社区、公安部门合作,摸清我市房屋出租信息。”刘冬说。

  “个人出租房屋综合税并不是新开征的税种,而是对个人出租房屋行为应当缴纳的各项税收的统称,地税机关过去一直在征收。”刘冬说,私房出租历来是收税的“老大难”,目前主动申报纳税的房东非常少,纳税人意识比较薄弱。私房出租隐蔽性强,很难发现,而且分散的范围也比较广,转租的现象也比较常见,还有的房东与租客订立攻守同盟,很难辨识,所以征收难度较大。组织这次专项检查目的就是要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涉嫌偷逃抗税,将依法追缴

  11月11日起至11月30日,房屋出租人可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相关税金并开具发票。

  “申报时,出租房屋的纳税人须携带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产权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真实有效的合同或协议。同时,房屋承租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凭据以及出租人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刘冬说,申报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地税机关依法进行核定。

  自行申报期结束后,纳税人仍未申报纳税的,地税机关将逐户进行检查,并追溯往年;涉嫌偷、逃、抗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全面追缴纳税人房屋出租期间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并视情节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