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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2011-12-26 浏览次数:

    (通讯员 叶义军 )近日,我市出台《泰兴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学前教育资助对象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残儿童、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平均资助比例为全市在园儿童的10%。经审核后的资助名单由幼儿园在公示栏或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

    《办法》要求各幼儿园建立健全政府资助为主体,学校减免收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正确处理资助和减免、资助与收费的关系,不得边资助边收费;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对虚报在园儿童人数等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截留政府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