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 张庆明 通讯员 戴亚非)“全面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着力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化水平,对于实施‘双轮驱动’战略、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三个共创、六个争先’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市经信委主任张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委已组织认真学习调研,尽快出台我市相关细则,更好地贯彻《条例》,加快推进我市信息化特别是信息产业的发展。 今年9月23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围绕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与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填补了我省信息化立法的空白。张河介绍,着眼于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信息化工作中有法可依、有序推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推行政府信息主管制度。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筹协调、规划编制、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基础设施之间如何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发挥其最大效益?《条例》除明确了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实用高效、惠民优先、保障安全等信息化发展原则外,突出资源共享原则,将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单独成章。《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同时,为促进“三网”融合、节约社会资源,《条例》站在前瞻性的高度上,首次将“三网融合”工作正式写入法律条文,为下一步三网融合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为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基础信息共享平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国家机关建设电子政务工程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信息化工程的实施,将加速社会信息化进程。作为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经信委如何履行好《条例》赋予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能?张河说,《条例》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对信息化工程的审核管理、建设管理、资质管理、质量管理等作了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该工程项目的需求与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等相关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将信息化工程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信息化工程项目的主要依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等制度。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条例》第十九条设定了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即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 “信息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信息化发展已成为生产力快速发展的重要引擎。”张河说,为大力推进信息化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应用,提高产业发展层次和水平,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发展,《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加快信息技术在区域、行业、企业的示范应用,推进产业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平台,引导和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制定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信息化应用发展指南,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和扶持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 张河说,为有效防范信息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政务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制度,提高政务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防御能力和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第三十九条规定: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电信网、互联网的所属单位、运行维护单位未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由通信管理机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张河表示,该委将从市情出发,从加大政府类信息化项目管理力度入手,推进《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的贯彻与落实,更好地依法强化服务与管理,为我市信息化发展增添新引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