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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出新规

2012-01-01 浏览次数:

  (记者 耿凤 通讯员 凌凯)日前,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市委老干部局共同制定了《泰兴市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以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身体健康和医疗需求,减少不合理支出。该《办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离休干部因病用药,甲、乙类药品费用全额报销;使用白蛋白及血液制品,个人负担20%;使用药品目录库以外的药品,个人负担10%。离休干部门诊个人账户数额由3000元/年调整为5000元/年。

    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医保中心副主任鞠平介绍,离休干部就医时,须持《泰兴市离休干部专用病历》和《社会保障卡》,根据就近、方便、自愿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各定点医疗机构将加强对离休干部的医疗管理,设立离休人员挂号、结算、取药专用窗口,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复式处方;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因病情确需转院治疗的,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因拒绝转院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按照定点医疗的离休干部人数实行总额包干,在包干总额内的结余部分全额奖励给定点医疗机构,超支部分由医院承担。”鞠平告诉记者,“离休干部因病治疗,实行记账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将对离休干部逐人建立个人明细台账。选择在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的离休干部因病情确需转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将积极配合,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