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朱美凤)茅台酒被装进矿泉水瓶出售,日前,上演此出“魔术”的三名超市员工被市法院判处职务侵占罪。 2010年8月,朱某利用担任某超市酒类柜台理货员的职务之便,伙同同事王某、解某,将其经手的本单位1箱(12瓶)53%茅台酒装进矿泉水箱子,借被告人王某亲属在该超市购物之际,将该箱茅台酒以矿泉水的名义售出该超市,后三人予以私分,每人各得4瓶茅台酒。经鉴定,该箱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0560元。扣除购买矿泉水已支付的人民币70.8元,被告人朱某等三人实际侵占本单位财物计人民币10489.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王某、解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朱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王某、解某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赃物,对三名被告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判决被告人朱某、王某、解某犯职务侵占罪,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