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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2012-01-30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区四园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火灾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燃放后外焰温度高达300C°,升空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极易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以及各类建筑安全,对地面防火安全危害极大,各乡镇(街道)、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危害的严重性,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二、市各新闻单位、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从自身做起,做到不自制、不购买、不燃放。市工商、城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执法监管,依法取缔贩卖“孔明灯”的流动摊贩。

    三、市公安机关要加强巡逻检查,发现燃放“孔明灯”现象,要坚决制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市公安消防大队对因放飞“孔明灯”而发生火灾事故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四、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服从管理,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积极举报。举报电话为:市工商局:87608031,87608019,市城管局:87600281,市公安局: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