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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生活补助

2012-02-16 浏览次数:

    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新出台的政策,从现在开始,我市将对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每月发放130元的生活补助。

    从本月10日开始,这项政策的核查认定工作已经开始。这几天,前来民政局优抚工作科咨询的市民络绎不绝。工作人员耐心地释疑解惑。根据规定,195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等相关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城镇无工作人员需携带社保部门提供的未享受退休金或养老待遇的证明,2月17日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市民政局优抚工作科科长薛飚介绍,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即没有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18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市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的补助对象,将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实时更新。本月下旬将报泰州市民政局以上主管部门审核。目前距离申请截止日期只有两天时间,工作人员提醒,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要抓紧时间申请,逾期将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