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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离休干部医药管理出新规

2012-03-13 浏览次数:

    (记者  马宏飞  通讯员  王汉平)日前,《泰兴市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出台,切实保障离休干部身体健康和医疗需求,减少不合理支出。

    《办法》规定,离休干部因病用药,甲、乙类药品费用全额报销;使用白蛋白及血液制品,个人负担20%;使用药品目录库以外的药品,个人负担10%;离休干部门诊个人账户定额由3000元/年调整为5000元/年。

    《办法》明确,离休干部就医时,须持《泰兴市离休干部专用病历》和《社会保障卡》,根据就近、方便、自愿原则,实行定点医疗。各定点医疗机构将加强对离休干部的医疗管理,设立离休人员挂号、结算、取药专用窗口,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复式处方;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因病情确需转院治疗的,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因拒绝转院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办法》要求,离休干部医药费由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按照定点医疗的离休干部人数分别实行定额总额包干,在包干总额内的结余部分全额奖励给定点医疗机构,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离休干部因病治疗,实行记账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将对离休干部逐人建立个人明细台账;离休干部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和市外转院仍由原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结算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