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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2012-03-19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于3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我市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

  培训活动中,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负责人详细解读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主要规定和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解读,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理解和实际操作的内容进行了专门解释,更加有利于参加培训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了解《办法》操作原则。

  市司法局局长恽志华告诉记者,社区矫正工作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形势和需要,契合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是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

  我市自2005年4月启动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探索总结的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等一系列经验被上级推广,各类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始终控制在千分之一以内。

  据介绍,各乡镇和街道每个月都会组织开展一次矫正对象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2005年4月,我市试点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建立了司法所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矫正专职工作者、矫正志愿者“四结合”的工作队伍,并先后制定了矫正工作每月例会制度、重点对象的定期排查管控制度、外出务工矫正对象请销假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的工作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规范运行。到目前为止,全市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724名,到期解矫2025名,重新犯罪1人,各类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始终控制在千分之一以内。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除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他们的心理因素变得日益重要和关键。我市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创新管理模式,着重对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治,解除他们生活的困惑,树立重新生活的信心。

  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介绍,社区矫正对象往往也是心理问题的高发人群,他们往往因自身犯罪带来的工作与家庭变故、亲人的冷落、社区服刑的压力、犯罪的内疚感、对社区服刑的不适应等因素,都会引起其心理问题。这些心理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矫正,不仅不利于对他们的矫正和转化,还会影响到他们的情绪和行为,有的甚至还可能引发一些不良的突发事件,从而影响矫正管理的顺利实施。

  去年,我市建立了市社区矫正教育服务中心,在用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专门腾出三间办公室作为心理矫治办公室;同时,还聘请了两名具有全国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咨询师。在教育形式上,注重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和趣味性辅导活动相结合等方式,寓教于乐,让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适应社会,不致重新犯罪。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月必须参加一次公益劳动。我市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状况、职业技能,合理安排公益劳动方式,增强了矫正对象的公德意识和悔过自新意识。

  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在组织公益劳动时,重点抓矫正对象的到课率,凡是矫正办组织的公益劳动,有劳动能力的,没有请假外出的矫正对象必须全部参加。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请假,确保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得到落实。同时,还根据矫正对象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灵活采取公益劳动形式,合理安排公益劳动类型和强度。通过参加公益劳动,培养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良好劳动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为他们顺利融入社会、服务社会创造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