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1月27日起,国家对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进行了调整。那么,营业税究竟如何征收?征收时间如何界定?一起来了解一下。 从2011年1月27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购买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也就是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购买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泰兴地税局一分局副局长钱湘云介绍,关于5年的时间规定,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为准。能够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但两者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即哪个时间在前,就以哪个时间来计算是否超过5年。 对于房产证遗失补证、增加共有权人姓名、继承、离婚等特殊情况,起始时间如何界定呢?钱湘云说,对于房产证遗失补证、地址名称变更,还有增加共有权人姓名的,可以按照最初办理房产证的时间确定。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在销售时,购房时间按继承、受赠、分割之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同时,这几种方式的无偿赠与也免征营业税。 对不属于以上几种方式、而是通过其他方式无偿受赠取得的住房,销售时,5年的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并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