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在我市贩卖毒品的案件。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系江都人,2010年曾因贩卖毒品罪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但张某并没有因此改过自新,刑满出狱后再次贩毒。2011年11月下旬至12月15日期间,先后四次向曾某贩卖冰毒,合计2.43克。2011年12月15日下午一点钟左右,张某在市区长征路南京银行门口再次贩卖毒品时被我市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法庭上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贩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将择日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