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通讯员 唐胜 胡玲)目送盐城公司装满设备的货车渐渐远去,季法官深深地舒了一口气……一起跨越两个年头,前后历时8个月的案件经过多次调解最终案结事了,双方握手言和。 2004年至2009年,盐城某公司与泰兴某企业先后签订买卖合同三份,由盐城公司向泰兴企业出售热电设备四台,合同总价款68万余元。设备交付后,泰兴企业发现设备上使用的减温执行器非合同上约定的品牌,即向盐城公司询问原因。盐城公司答复交付的设备上使用的执行器和合同上约定的都是进口品牌,质量都有保证,可以放心使用。在此后的使用过程中,执行器断断续续出现问题,盐城公司也多次派人前来调试、维修,但设备运行始终存在一些问题,未能达到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011年8月,泰兴企业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盐城公司的合同,退还设备,盐城公司退还货款。庭审时,盐城公司提出,虽然其所供设备未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出现的问题都是些小毛病,并不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而且泰兴企业一直在使用该设备,不构成根本违约,泰兴企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久,盐城公司同样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泰兴企业给付尚未支付的设备款40万元。 主审两案的季法官犯了难:两方的主张都不无理由,该如何处理? 看来只好调解了。第一次组织双方调解,火药味十足。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季法官迅速结束了第一次当面调解。随后,季法官先后十余次分别赴双方企业,跟双方企业负责人及代理人进行沟通,了解其真实想法,并冒着高温亲身至设备使用现场进行勘验、询问,了解设备运转情况。在取得了第一手资料后,向当事人分别释明利弊。在季法官的真心、诚心感动下,双方当事人均作出了较大的让步,双方的分歧逐渐在缩小。殊不料,调解工作最后卡在了几个小细节上。当事人认为:细节虽小,关系到自身面子问题,坚决不肯让步。此时,季法官向庭、院两级领导汇报了案件的调解情况,由相关领导出面找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经过多次动之以理,晓之以法的讲解,双方最终松口了:“这么多法院领导上门来了这么多次,给了我们这么大的面子,其他的面子不要也罢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