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燕丽娟 通讯员 周培荣)从7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标准,同时提高报销额度。 此次调整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职工工资总额的7%提高到8%,职工仍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人事代理、灵活就业及档案托管等参保人员缴费比例由原来的9%提高到10%。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职工工资总额的1%降低到0.5%。 调整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按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以400、600、800元支付起付标准,转外就医医疗机构1100元;同一年度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但不得低于400元。参保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上至7万元(含7万元)以内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以95%、90%、85%的比例报销;按规定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以85%、75%的比例报销;退休(职)人员在上述报销标准上提高2%;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特殊门诊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执行,起付标准400元,起付段费用每年缴纳一次,报销比例为95%;恶性肿瘤患者自付比例减半执行。情感性精神病患者在专科门诊或专科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按实支付。 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生育津贴按所在用人单位上年社保缴费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执行。女职工正常分娩的(含分娩后婴儿夭折的)或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生育津贴按98天计发,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产一婴增加15天;符合晚育政策的,在此基础上增加一个月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缴费满12个月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98天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由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调整为2%。参保女职工计划内怀孕后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管理规定的围产期检查费限额标准由400元调整为1000元;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其配偶分娩后可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待遇;男职工或女职工参保的,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封顶线由3万元调整为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