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泰兴新闻 > 正文

逃避服兵役者将受严惩

2012-10-17 浏览次数:

  (记者 耿凤 特约记者 封志龙)10月16日,记者从市征兵办公室了解到,今冬征兵的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对拒绝、逃避服兵役人员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征公民有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体查和征集的,拒不改正的,有关单位不予复工、复职、复学,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依据《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我市应征公民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泰州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裁定作退兵处理的,对其处以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五倍的罚款。转借、涂改或者伪造兵役证的,由市人民政府对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