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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新规已实施 连续三次拒绝就业将停发低保

2013-01-21 浏览次数:

  (记者 卢怡)随着《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自2013年1月1日施行,省民政厅、财政厅2005年9月发布的《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同时废止。目前,我市城乡低保对象三万五千多人,其中城市平均月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00元,农村平均月保障标准每人每月270元。

  认定条件更详细 一年内买房不能进低保

  对比原《规程》,新《规程》的亮点是,低保资格认定新增财产条件,对房产、就业等认定作出了从严界定。新《规程》第三章第十一条中写明,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本市为例,目前城市低保标准是400元,那么这户家庭的人均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存款等)就不能超过4800元。

  “各类计时工资、加班工资、离退休金、遗属生活补助费、赡养费、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存款等12项计入家庭收入,家庭各类收入,我们将通过7种方法进行核定。”市民政局社救科工作人员王建国介绍。

  突出“分类施保” 老人儿童将月增10%-20%保障金

  新《规程》对“分类施保”作了详细梳理,突出“分类施保”亮点,更加人性化、更具操作性。新《规程》第五章第十七条注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单独生活的居民、归侨居民、少数民族居民的,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保障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月增发当地低保标准20%的保障金。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增发保障金额。

  同时,低保家庭中向重度残疾人、癌症、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艾滋病等大重病人员,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20%发放保障金。48岁的低保对象冯美英自2008年查出患卵巢癌和子宫癌,家中为医治她的病已经欠债近20万。“妻子的低保每月270元,按照120%发放保障金,每月能有324元,虽说每月只多54元,但也能为妻子多买点补品。” 冯美英的丈夫沙锦春十分支持这项政策的实施。

  鼓励劳动自立 连续3次拒绝就业停发低保

  新《规程》鼓励低保对象实现劳动自立,主动申报退保的,可以采取缓退方式退出低保,即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3个月内保留原低保待遇,第4个月退出低保,退保后3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低保。

  新《规程》的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低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杜绝“低保养懒汉”的现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的,停发其本人的低保。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应当按照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公益性劳动。连续2次或者累计4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停发其本人的低保。

  “等我身体好转了,我还是希望能找一份工作,自食其力,自力更生。”低保对象吕鹏成患有胆总管结石,2012年10月做完手术,身体还在恢复中,妻子黄翠萍患有肺癌,家里为治病已欠债累累,但他还是希望身体好后能找到工作,通过自己的劳动将债还上。

  【新闻链接】新《规程》中家庭各类收入,可以采取下列办法进行核定:

  (一)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对象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邻里访问。走访社区居民和街坊邻居,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通过信函至申请对象从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机构)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行业评估。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经过合理评估,制定当地行业收入基本标准,并且按年进行调整;

  (五)支出推算。根据家庭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六)民主评议。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七)信息核对。通过房产管理、车船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险、税务、金融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查证、核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情况以及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机动车船等财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