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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农工办走进行风热线

2013-01-25 浏览次数:

  1月18日上午,市委农工办一行走进《行风热线》直播室,为广大听众一一解答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性问题。

  1.杨先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界定,企业改制后户口落户到农村,但村里的所有待遇都不享受。

  农工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到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具体界定的法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可以参照《物权法》第59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2.倪先生:咨询粮食直补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

  农工办:2004年以来,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直补面积以纳税面积为依据,而且规定一定几年不变。

  3.姚先生:承包地被邻居抢去修路。

  农工办:1994年我市实行土地二轮承包工作,明确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4.周先生:土地征用分配问题。

  农工办:按规定,因国家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对被征收(征用)农民进行补偿;被征收(征用)的村组须制订分配方案,按《物权法》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依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5.殷先生:家前的土地被别人抢去。

  农工办:按《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集体土地(资产)被租用到期后如何处置。

  农工办:集体土地(资产)依法进行出租的,经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同时在协议中明确出租期限、价格等其他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到期后是否续租或中止,由双方确定。另外,在同等条件下,租赁方有优先租赁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记者 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