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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动物不准宰杀出售

2013-02-18 浏览次数:

  (记者 高卉妍 通讯员 陈志刚)为从源头上杜绝病害肉流入市场,确保肉食品质量安全,近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发出《不准出售病死动物》的通告。

  据了解,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养殖场(区)禁止出售病死、死因不明或染疫的动物,禁止屠宰、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 1—5 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要求,养殖户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且无害化处理记录要完备、真实、详细。违反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通告说,国家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所发生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补助。各养殖场发现病死猪时,要及时向所在地兽医站报告,在兽医站监管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