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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条例:明确各方职责 依法管理物业

2013-05-09 浏览次数:

  物业管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题。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中对开发商、物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乃至每位业主的义务和权力都进行了明确。

  物业公司是由广大业主聘请的小区服务“保姆”,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花什么样的钱就能得到什么样的服务”,物管服务标准是由物业公司与业主进行协商确定,物管费是由市物价局按照双方协定的标准进行确定。

  市住建局物管办丁翔介绍,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服务费用,在进行装饰装修之前,应当告知物服企业,物服企业同时要将装修的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按照既定的合同缴纳物管费是每一位业主的义务,业主不得无故拖欠物管费用。物管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每一户缴费情况进行公示,对恶意欠费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此外,新条例中也明确,不结清物管费的房产不可以进行产权转移。

  物管企业在开展服务之前,必须对整个小区进行一次承接查验,将结果报请有关部门备案,并对全体业主进行公示。物管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既定的项目和标准开展服务,随时接受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以及每一位业主监督。

  新条例对小区车位管理、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等事项也有了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