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耿凤 通讯员 郭兆文)为鼓励公益性岗位和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日前,我市制定出台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吸纳经市人社局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认定为10种类型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根据规定,10种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4050”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失业人员,军人配偶失业人员,烈属失业人员,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失业人员。 市财政对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符合公益性岗位申报条件的单位及各用人单位,吸纳10种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最低工资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于6月—8月底前携带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等十件材料,到市人社局一楼就业与失业保险科申领该项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公益性管理、公益性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计算。符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人员,其补贴享受时间自认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延长至退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