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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出台

2013-06-10 浏览次数:

  (记者 周冰 通讯员 叶义军)记者从市相关部门了解到,日前,《泰兴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正式出台,此举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学生资助政策,规范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

  《办法》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学生中,因家庭经济困难享受学前教育学校政府资助、义务教育学校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教育国家助学金和考入普通高校贫困新生资助的学生。认定原则将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学校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认定。

  此次实施的《办法》中还对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分。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俭朴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优先认定: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庭子女;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的学生;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病,无医疗保险或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父母一方失业,收入水平低,正常生活有困难的;单亲家庭中无稳定经济来源的;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中旬进行。上学年已被认定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下学年一般继续予以资助。若遇特殊情况资助人数发生变化,须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