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蒋燕 通讯员 钱振兴)根据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关于加快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推进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一体化,我市对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调整,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年累计最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3.5万元,医疗救助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65%。 增加救助内容。对医疗救助对象开展心脏、肝脏、肾脏和骨髓移植的,在当年给予一次性救助8万元。 医疗救助对象仍为以下七类:孤儿、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籍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精简退职职工;特殊困难残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