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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新政1月1日起实施

2014-01-03 浏览次数:

  从1月1日开始,我市实施医疗救助新政,救助内容进一步扩大,救助标准进一步提高,最高可给予一次性救助8万元。

  据了解,从2014年元月1日起,我市调整城乡居民医疗有关政策,进一步扩大救助内容,对开展心脏、肝脏、肾脏和骨髓移植的医疗救助对象,当年给予一次性救助8万元(含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同时,我市还提高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年累计最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3.5万元;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年累计救助补助最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7万元,医疗救助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65%。

  具有本市户籍,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医疗救助补助对象: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4 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金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5享受民政部门老年生活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和定期生活补助的烈士子女,6、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7、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救助金的特殊困难残疾人。

  市民政局副局长叶斌介绍,新的政策实施以后,广大困难群众的医疗难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预计2014年全年医疗救助支出将达到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