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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启动

2014-02-14 浏览次数:
    (记者  叶余华  通讯员  王再新)2月12日,市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发出通知,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我市工资协商制度,维护职工经济利益,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从2月15日起至4月15日,将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
    “要约行动”是指基层工会或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主动向行政提出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市总工会主席刘赛龙告诉记者,结合本区域、本行业、本企业劳动关系实际,抓住职工在工资、福利、奖金方面反应强烈的问题,开展集体协商,助推企业发展,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劳资和谐,努力推动全市“惠民生、助倍增”计划有效落实,是此次我市开展“春季要约”行动的目的。
    “代表职工向用人单位行政方提出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是法律法规赋予基层工会的权利,也是基层工会应尽的责任。基层工会要积极主动发出开展平等协商的要约书,明确协商的内容和时间,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刘赛龙要求,上级工会要将基层工会开展“要约行动”情况,列为对基层工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通知》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基层工会应主动发出要约书。即用人单位未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已超过有效期限的;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附件的,或今年还没有开展工资协商的;本单位的集体合同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的;职工在劳动关系上有突出问题需要解决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符合《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21条的规定,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要求的。
    《通知》明确,各级工会组织应认真分析当前经济形势新变化对开展工资协商的影响,主动区分企业不同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相对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资协商的重点是争取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增长,完善职工工资正常稳定增长机制。可以就提高职工工龄工资、技能工资、技术岗位津贴、技术革新奖励以及劳动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等进行重点协商,进一步拓展职工增收渠道,使职工更充分地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对生产经营遭遇暂时困难的企业,开展工资协商可以重点争取稳定职工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在向企业行政提出调整职工工资协商要约时,可就职工工资水平的合理调整,包括适当放缓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等达成共识。还可以就调整企业工资分配结构、缩小分配差距等进行重点协商,进一步理顺企业内部分配关系。
    《通知》要求,“要约行动”中,各类企业应就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进行重点协商,并将职工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情况等列入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工会和职工的民主监督。各乡镇(街道)、园区,系统(产业)工会、各直属企业工会要高度重视“要约行动”的开展和推进,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加强工作的督促、指导,帮助基层工会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春季要约”行动取得实效。
    “为确保‘春季要约’行动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市总工会将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检查督促。”刘赛龙表示,对基层工会要约有困难的,上级工会要主动代行要约权,积极提供相关政策咨询;督促基层工会依法履行要约程序,敦促企业行政及时作出回复。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回复要约等行为,依照《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发出整改意见书和建议书,必要时将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力求全市建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和工资专项合同建制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