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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纳税服务 提升办税效率

2014-04-08 浏览次数: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无需重新开票

  问:我是企业办税人员,不小心丢失了两份已经开好的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需不需要重新开?

  答:像你这种情况不需要重新开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问:销售图书免税是真的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不含音像制品等电子出版物以及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即盗版图书)。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按照上述规定,该个体书店应将销售的图书与音像制品分开核算,销售的图书可享受免税政策,销售的音像制品应按规定纳税。

  出口货物发生跨年度退运的 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会计,最近我公司有一笔出口货物发生了退货退运,请问是不是要补税?

  答:根据新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和2013年第12号公告):如果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如果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收据不能入账。

  问:我是生产队的会计,前段时间生产队安装电线杆子,可是售货方只给我们开具收据,没有正规发票,请问这种收据能否入帐?

  答:售货方开具的收据不是正规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凭证(即发票)才能入账。因此,收据不能入账。

  个体工商户纳税分两种问:个体工商户如何纳税?

  答:个体工商户纳税分两种:一是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建账管理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具体营业额的确定是依据经营场所的面积、房租、人员工资、水电费、所处地段等要素确定,确定的营业额达到2万元(含)以上的按3%征税,不足2万元的则不予征税。二是实行查账征收。对达到《建账管理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建立账簿,准确核算,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应纳税额。(记者 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