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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一只轮胎引发的官司

2014-04-17 浏览次数: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去年8月,滨江镇龙港村的季银宝好端端地在路上行走,突然被不知从哪里来的轮胎砸到,当场就不省人事。

  季银宝今年75岁。事发前,老人身子骨还算硬朗,现在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2013年8月20号早上7点30分左右,季银宝推着独轮车,沿着沿江高等级公路推行,准备转入回家的小路时,遭遇飞来横祸,一只硕大的轮胎击中了她,季老太当时就昏迷了过去。事故发生后,热心的过路人拨打了120、110。

  事故发生后,季银宝被送到医院抢救,先后花去了11万元医疗费用。由于儿子徐国华无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于是在交警的协助下,徐国华向紫金保险公司申请了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事故现场距沿江高等级公路收费站只有100米左右。根据目击者的描述,交警到收费站调取了当时的有关录像。交警和季银宝的儿子徐国华反复观察录像两个多小时,终于锁定了肇事车辆。

  肇事车辆驾驶员姓司,挂的是上海牌照,是一辆大型货车,总共有24只轮胎。据了解,司某是从浙江到永安送货的,8点多钟卸货时,才发现轮胎少了一只。直到3天后,单位打电话给他,他才知道自己轮胎脱落将人撞伤。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驾驶员司某负全部责任。此后,在济川法庭调解下,徐国华、司某、永安保险三方达成了协议,对非医保用药的15000元,由司某承担,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

  眼看这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就要以调解而告终,就在三方准备签订协议的时候,永安保险在查阅证据时,发现徐国华申请了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交警部门出具的一份材料上写明是“司机肇事逃逸”,如果司某驾驶车辆存在肇事逃逸的情形,永安保险认为,这是司某个人的事情,不属于保险责任,他们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永安保险申请法庭重新以“肇事逃逸”案进行审判。3月5日,济川人民法庭对这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第三次开庭。

  在这次开庭前,原告徐国华与被告司某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撤回了对司某的起诉。这次开庭,原告徐国华将永安保险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

  季银宝在抢救过程中,紫金保险公司垫付了道路救助基金1万多元,这次作为第三人出席庭审。对于道路救助基金的赔付,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了一致。在开庭前,永安保险提出司某涉嫌肇事逃逸,申请法庭调取本案交通事故的卷宗。法庭认定,从事故认定书和事故卷宗来看,都可以看出司某在事发后并没有故意逃离现场,而且交警部门没有认定司某存在肇事逃逸情形。3月11日,济川法庭作出判决: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季银宝各项损失人民币99573.6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1159.72元。

    由于司某一时疏忽,没有及时发现消除故障隐患,发生了这起意外交通事故,给伤者带来了无尽的痛苦,也给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希望司机朋友们,行车前一定要对车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决不能心存侥幸,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