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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市场之手“转”出高效益——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查与思考

2014-06-17 浏览次数:

  (通讯员 朱兴农 戴志春 匡新华)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效解决了农村土地利用细碎化及闲置、撂荒的矛盾,对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及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我们近期的工作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对土地流转政策理解不够,靠行政命令下指标、定任务、赶速度,一味追求流转规模和流转比例,违背农民意愿,损害了农民利益;有的地方违背农业生产规律,搞政绩工程,麻木地先流转土地,后招商引资,导致土地抛荒,增加集体经济负担;有的地方盲目引进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发展“非粮化”、“非农化”产业;有的地方流转土地的随意性较大,合同签订不规范,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缺乏论证,导致项目未实施就夭折,对土地流转期后的复耕缺乏保障措施等等,由此引起的上访、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对此必须引起各级高度重视。那么,农村土地流转怎么转?

  要准确把握政策精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十分明确,必须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既要看到土地流转的必然性,又要看到过程的复杂性,使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平稳健康发展。流转土地要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依法流转。要始终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尊重农民意愿,不能搞“大跃进式”推进,不能搞强迫命令,更不能搞行政推动。

  要严格规范流转行为。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要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鼓励土地在农户间流转,向种田能手、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流转。严禁以下指标、定任务、赶速度等方式行政推动土地流转。流转的土地要用于农业特别是粮食规模化生产,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建设,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撂荒耕地。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合同的九个要素缺一不可,即: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四址、座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违约责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应当向乡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要合理确定流转规模。土地经营规模要与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要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自然经济条件、生产费用成本、农业机械化水平、经营者的实力、经营项目等因素,不是流转规模越大越好。要防止脱离当地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要杜绝为实现“一村一品”而人为扩大规模的现象,严禁人为搞政绩工程。

  要切实保障流转收益。土地流转双方应根据土地质量、产出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流转价格。同时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土地流转价格的增长机制,可以按每几年的粮食价格平均增长幅度进行调整,也可以约定每几年按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当然最科学的办法应该是以实物折算现金支付,确保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不受损失。流转双方应对各种政策性补贴、流转期满后地上物权属及补偿办法、土地征占应得补偿的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确权确地到户后流转的,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流转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经营或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的,土地收益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户储存,并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确保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

  要认真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规模种养业,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农民经纪人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对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对经营者和经营项目要认真考察、论证,严格把关,对没有实力,不懂技术、不会管理、不善经营的不予支持,坚决制止“非农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坚决制止违法违规流转行为。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从维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租金必须实行先缴后租,杜绝先租后缴或分批缴纳,防止土地受让方在经营过程中无力支付流转费用,而引发矛盾纠纷的现象发生。落实好土地流转期后的复耕和地力恢复保障措施。

  要切实加强服务管理。土地流转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各级要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守住底线,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要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强化土地流转合同管理。乡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台账,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加强纠纷仲裁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土地流转纠纷,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