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燕丽娟)10月31日上午,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走进《12345·政风行风热线》直播间,在线解答群众居民医保有没有门诊待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待遇是如何规定、职工医保慢性病病种如何申报等问题,接受群众监督。 居民医保门诊可报60% 每年最多可累计报销300元 问:我是滨江镇的农民,因为小孩体质差,每年要去医院看病好多次,所以想了解居民医保有没有门诊报销。 答:(1)参保城镇居民本着“自愿、就近、便捷”的原则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肿瘤医院、大生卫生院、市计划生育指导中心、横巷卫生院、大生卫生院)作为本人门诊首诊的医疗机构。 (2)参保城镇居民到选定的医院门诊就诊时,免收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查费。 (3)医保规定的门诊费用年度内累计在120 元以下的由个人支付,120 元以上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减去120元后医保基金报销60%,年度内累计报销额为300元,个人支付的费用(含医保规定外的普通门诊费用)医院再按90%优惠收取。 职工医保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可达95% 问:职工医保住院报销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住院起付标准: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转外就医医疗机构1100元。同一年度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但不得低于4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7万元(含7万元)以内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报销: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按规定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85%,转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75%。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恶性肿瘤患者自付比例减半执行。 高血压等33种慢性病纳入职工医保 问:职工医保慢性病病种如何申报及待遇是怎样的? 答:申报、补助流程:社保处医保窗口常年受理慢性病病种申报,每年6月份集中一天组织专家鉴定上年6月1日至本年5月31日申报的慢性病种;每年8-9 月份报销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慢性病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处方、病历。自2012年7月开始,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可以实现慢性病实时结算。 慢性病病种:分别是糖尿病出现合并症、高血压Ⅲ期或高血压Ⅱ期出现合并症、各种慢性心衰、慢性阻塞性肺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等33种。 慢性病待遇:慢性病患者于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且用于已确认慢性病门诊费用,参保人员自付累计超过50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补助70%,经鉴定患一种慢性病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退休(职)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经鉴定患两种慢性病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退休(职)人员每人每年2400元;经鉴定同时患三种或三种以上慢性病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每人每年2500元,退休(职)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