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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整”放宽小额贴息贷款

2014-12-16 浏览次数:

  (记者 燕丽娟 通讯员 黄云海 伏小荣)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全面落实创业、 就业扶持政策,助推全民创业就业,我市进一步优化小额贴息贷款政策,从四个方面放宽小额贴息贷款。

  贷款对象放宽。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各类失业人员,并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中小企业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后,均可申请小额贴息贷款;凡当年吸纳本地非本企业失业人员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以按吸纳人员数量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

  贷款额度提高。失业人员个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贷款额度调整为3万~10万元,创办私营企业、股份制公司的最高可贷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对信用好、贷款使用效益好、按期还款的可享受二次贴息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本地失业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当年每吸纳1人可享受最高10万元的贴息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低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

  担保形式拓宽。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人进行保证担保;借款人提供本人定期存折进行质押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存折内存款额度;借款人提供本人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借款人可选择以上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担保。

  贴息标准明确。借款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由财政部门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借款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给予基准利率100%的贷款贴息;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还清后,企业凭前期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认定证明、贷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结息证明,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审批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此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加强沟通和交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及时协商解决小额贴息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失业职工自主创业就业和我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壮大,着力维护稳定和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