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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都是“帮忙”惹的祸

2015-01-19 浏览次数:

  (记者 张武平 毛磊 常志飞)俗话说:朋友有难,当鼎力相助,可这也要明辨是非。这不,褚某、李某因为朋友义气,帮助贩毒的朋友转移毒品,最终自己落得个身陷囹圄的下场。法庭内外《都是“帮忙”惹的祸》为您讲述。

  元月16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褚某转移毒品、被告人李某转移、隐瞒毒品一案。褚某今年25岁,张桥镇人,从事个体运输;李某今年21岁,虹桥镇人,是个个体经营户。公诉人诉称,2014年8月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褚某在明知奚某、焦某、吴某(均另案处理)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下,仍打电话将上述人员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告知被告人李某,并指使被告人李某查找奚某藏匿在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某店内的毒品予以转移、隐藏。

  公诉人称,李某找到毒品后,立即将毒品转移并藏匿到虹桥镇自己家的稻田里。8月7日晚上10点多钟,公安人员在李某的店内搜查涉案毒品时,李某表示不知情。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称,本案被告人李某和另案处理的涉嫌贩卖毒品案件的奚某系表兄弟关系,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念之差,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其转移掩埋毒品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减轻奚某的法律责任。

  8月8日凌晨1点多钟,公安人员在奚某的指认下再次来到李某店内,仍然没有提取到奚某藏匿的毒品。得知奚某已经招供后,李某的心理防线即刻崩溃,承认了转移毒品的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将毒品起获。

  经烘焙秤重,起获毒品净重52.7809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即俗称的冰毒。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褚某伙同被告人李某转移毒品且被告人李某隐瞒毒品,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分别以转移毒品罪、转移、隐瞒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庭审中,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及犯罪的主要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国圣说,被告人褚某3个电话为自己引来牢狱之灾,发人深省,应当引以为戒。被告人李某只因为亲情而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既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希望被告人能正确对待审判,努力改过自省,认真反省自己,深刻汲取教训,争取将来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理化检验报告提出异议,认为这两份证据对认定被告人转移毒品的数量称重、烘焙、检验工具、检验过程有异议,认为认定为属50克以上属情节严重证据不足。被告人褚某的辩护人认为,鉴定人是将两袋白色晶体倒在一起称重,然后检测是否含有甲基苯丙胺,由于没有分开称重,也就不能确定到底是一袋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还是两袋晶体都含有甲基苯丙胺,如果只有一袋含有甲基苯丙胺的话,那毒品的重量就不足50克。

  此外,公诉人与辩护人还就量刑进行了辩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毒品的数量,另一个是两被告人的量刑。合议庭休庭后进行了认真的评议。

  审判长葛凤山介绍,被告人李某转移、隐瞒毒品的事实是基本清楚的,主要是隐瞒、转移毒品的数量如何认定,说情节问题如何认定,要在公诉机关补详相关证据以后,再进行开庭举证指证,合议庭再对这些证据予以认真评估,予以准确认定。法院将择日继续开庭。

  【编后】交友不慎、是非不明,两个风华正茂的年轻人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让自己身陷囹圄,也给亲人带来了无尽的痛苦。不吸毒、不容留贩毒吸毒,不帮助他人窝藏、隐埋、转移毒品,是国家法律的底线,也应是每个公民人生的信条和底线。